
题图:天平两端——左侧雅典法庭的演说者与石柱,右侧青灯竹简下的史官,中间一架铜秤横贯两个文明。它们都在称量,但称量的东西完全不同。(AI 插图)
对读·第一篇
这一篇说的是审判。两边都遇到了男人之间的亲密关系,都把它搬上了某种“审判台”——雅典是法庭,中国是史书。可你仔细看就会发现,两边的审判台瞄准的根本不是同一个靶心。关于名字的问题(为什么希腊有一个词 paiderastia 而我们没有),见本系列第二篇。
我写这一篇的时候,脑子里始终绷着一根弦:太容易把古人写成“和我们一样只是在装”或者“完全不可理喻的野蛮人”。这两种都是偷懒。我想做的是老老实实看他们自己说了什么、怎么说的、说到哪里停下来了。下面所有引文都给出处,拿不准的我标出来,不替古人把话讲圆。
一、雅典法庭上,他在告什么罪
公元前346年,雅典。一个叫埃斯基涅斯的人站上法庭,要告倒一个叫提马尔霍斯的人。这场官司的演说词留到了今天,题目叫《驳提马尔霍斯》。
读之前我以为他会说“这个男人跟另一个男人睡觉,所以他有罪”。读完发现完全不是这么回事。
埃斯基涅斯告的罪名有一个专门的法律程序名称:dokimasia ton hetairekontōn,直译是“曾为娼者资格审查”。这不是道德审判,这是公民资格的政治审查。他援引的法律条文是这样的:
“若任何雅典人曾出卖其身体(πεπορνευμένος),则不得担任九执政官,不得出任传令官或大使,不得起诉大使,亦不得充当有偿诽谤者。”
——埃斯基涅斯《驳提马尔霍斯》§19,C.D. Adams 英译,Perseus 数字图书馆
注意这条法律禁止的是什么。它没有说“男人爱男人是罪”。它说的是:出卖过身体的人,丧失参与城邦公共生活的资格。罪名是卖淫加挥霍祖产,不是同性性行为本身。
这场官司的政治背景也很清楚。当时雅典刚和马其顿签了和约,主战派领袖德摩斯梯尼唆使盟友提马尔霍斯去告埃斯基涅斯叛国。埃斯基涅斯先发制人,反手提告提马尔霍斯年轻时做过男妓,依法无权发起诉讼。这是一次精准的政治斩首——用道德指控瘫痪对手的诉讼资格。提马尔霍斯败诉后被褫夺公权,德摩斯梯尼失去了一枚重要棋子。
所以从一开始,这场审判就不是关于“爱”的,它是关于“谁有资格站在公民大会的讲台上说话”的。
二、那他到底攻击了什么
埃斯基涅斯在演说里列举了提马尔霍斯的具体行为:少年时在医生家出卖身体;依附富商米斯戈拉斯,收钱搬进对方家里;不断更换保护人和金主,“收集”了一个又一个;挥霍父亲留下的巨额遗产;沉溺于暴食、赌钱、吹笛女等“一个自由人不应屈从的卑鄙欲望”。
这些指控里,每一条的重心都不在“他和男人发生了关系”,而在“他把身体当成了商品”。埃斯基涅斯反复强调的区别是:提马尔霍斯不是“被一个人爱护的少年”(hetairekōs),而是“向所有人出卖的娼妓”(peporneumenos)。人数、金钱、动机,这三样才是区分合法与可耻的标准。
他甚至专门画了一条线:
“我所划的界线是这样:爱恋那些俊美而贞洁的人,是心地善良、灵魂高尚者的体验;而为金钱雇人、沉溺于放纵,则是淫荡无教养之人的行径。被人爱慕而不失贞洁,是光荣的;为金钱出卖自己,是可耻的。”
——同上,§137
这句话值得停下来想一想。埃斯基涅斯本人就是多次恋爱中的主动方(erastes),他还写过情诗,在法庭上公开承认,完全不觉得需要为此道歉。因为在当时的雅典,一个成年男子爱慕一个美少年,只要不涉及金钱、不超出合理的年龄范围、不以放荡为目的,就是一件正当的事,甚至是“心地善良、灵魂高尚”的证明。
真正让他愤怒的,不是提马尔霍斯爱了男人,而是提马尔霍斯把自己卖了。
整篇演说最核心的一句话,把这个逻辑讲得最透:
“一个为了他人的快感而出卖自己身体的人,不会犹豫出卖整个城邦的利益。”
——同上,§29(所引法律逻辑)
身体的商品化等于公民忠诚的商品化。这才是审判的真正靶心。你不是因为爱了谁而有罪,你是因为把自己变成了可以买卖的东西,所以不再配代表城邦做决定。
三、把桌子挪到中国:史官的笔锋落在哪里
现在把视线挪到差不多同一时期的中国。我说“差不多同一时期”是有根据的:埃斯基涅斯这场官司是公元前346年;而《史记·佞幸列传》记载的那些人,从汉高祖的籍孺到汉哀帝的董贤,横跨公元前二世纪到公元前一世纪末;更早的先秦材料——弥子瑕、龙阳君的故事——发生年代与希腊那边几乎完全重叠。
中国这边的“审判台”不是法庭,是史书。司马迁写了《佞幸列传》,班固接着写了《汉书·佞幸传》。他们收了哪些人?籍孺、闳孺、邓通、韩嫣、李延年、石显、董贤……归类标准是什么?司马迁开篇定调:“非独女以色媚,而士宦亦有之”——靠谄媚姿色而非材能获得君主宠遇。这是一个政治进身路径的分类,不是一份同性恋名录。
那他们的评判落在哪里?司马迁在传末写了一段著名的“太史公曰”:
“甚哉爱憎之时!弥子瑕之行,足以观后人佞幸矣。虽百世可知也。”
——《史记·佞幸列传》(卷一百二十五),维基文库
“爱憎之时”四个字是关键。他感慨的是宠遇的无常——同样的行为,宠爱时被夸,色衰后被罪,变的只是君王的心情。他明引弥子瑕作为本传的原型模板,叹息的是宠臣命运的脆弱和君主好恶的不可恃。他没有说“男人爱男人有罪”。
到了班固手里,这个评判被升级成了王朝衰亡的政治诊断。《汉书·佞幸传》赞语里出现了“男色”这个词——“柔曼之倾意,非独女德,盖亦有男色焉”——但它出现在“女德”对“男色”的修辞对仗里,是为了凑句式,不是为了创造一个人群范畴。紧接着的全部论证都落在政治后果上:
“然进不由道,位过其任,莫能有终,所谓爱之适足以害之者也。……咎在亲便嬖,所任非仁贤。”
——《汉书·佞幸传》(卷九十三)赞,维基文库
“进不由道”“位过其任”“所任非仁贤”——每一个字都在谈权力秩序的紊乱,没有一个字在谈性行为本身的对错。班固把佞幸问题从个人命运提升到了国家存亡的高度,但他提升的方向是政治诊断,不是性道德审判。
四、先秦的材料更明显
再往回看先秦。弥子瑕分桃的故事出自《韩非子·说难》,韩非讲完这个故事后的结论句是:
“故弥子之行未变于初也,而前之所以见贤而后获罪者,爱憎之变也。故谏说谈论之士,不可不察爱憎之主而后说焉。”
——《韩非子·说难》,维基文库
他用弥子瑕来讲什么?讲游说的风险。讲君主的爱憎如何颠覆同一行为的评判。讲进言者必须先摸清主子的心思再开口。这个故事完全可以换成任何一个宠妃、任何一个近臣,不影响论证分毫。“色衰爱弛”的“色”是广义的宠幸资本,不是同性恋标签。全文没有任何“同性关系不当”的暗示。
龙阳君泣鱼的故事出自《战国策·魏策四》。他陪魏王钓鱼,钓上来十几条却掉了眼泪,说自己就像那些先钓上来的小鱼,魏王一旦得了更大的就要把自己丢掉。魏王听得心软,下令全国“有敢言美人者族”。这个叙事的重心在哪里?在宠臣对依附关系的焦虑感,在近臣操控君权的能力。同样没有“同性关系是否道德”的讨论维度。
我把先秦到两汉能查到的核心文本摊开看了一遍,做了反例检索:没有找到任何一段文字是在批评“同性性行为本身”。唯一接近的是韩嫣“以奸闻皇太后”,但“奸”的对象是宫人(异性),构成罪状的原因是“出入永巷不禁”——违反宫廷纪律,仍然不是同性行为。
五、两边绕开了同一件事
现在可以把两边的发现摆在一起看了。
雅典法庭上,埃斯基涅斯拼命攻击提马尔霍斯,可他攻击的从来不是“这个男人爱了另一个男人”。他攻击的是:你出卖过身体,你挥霍过祖产,你把公民身份当成了可以交易的东西。法律的惩罚逻辑是:卖身等于卖城邦。
汉史的书写里,司马迁和班固记录了一代又一代的男宠,可他们批判的从来不是“男人和男人上了床”。他们批判的是:你不靠材能而靠姿色上位,你扰乱了任官的原则,你把私恩凌驾于公法之上。史家的惩罚逻辑是:以色幸替材能等于乱朝纲。
两种文明,隔着几千公里,互不知情,却在面对同一类事情时做出了惊人平行的选择:他们都绕开了“这件事本身”去做道德审判。
这不是巧合。这是因为两种文明都没有把“性取向”当作一个人的本质属性来思考。在他们的世界里,男人之间的亲密关系不是一个独立的道德对象,它总是附着在别的东西上面——在雅典,它附着在公民身份和政治忠诚上;在中国,它附着在权力等级和任官原则上。真正让他们恐惧的,不是爱本身,而是既有社会秩序被掏空的可能。
希腊人怕的是公民身体的商品化——如果一个人连自己的身体都可以卖,那他还有什么不能卖的?中国人怕的是权力等级的颠倒——如果一个人可以不靠材能而靠容貌上位,那整个官僚体系的合法性何在?
两边的恐惧都是真实的,两边的审判都是有道理的。只是它们都不是冲着“爱”去的。
六、这个发现意味着什么
讲到这儿,得把话说小心。很容易得出一个过于漂亮的结论:“你看,古人都很宽容,只有现代人才把这事当成一个问题。”这个结论是错的。
古人不是宽容。他们只是不把这件事当作一个独立的道德范畴来处理。这不等于他们对此无所谓——恰恰相反,他们非常在意,只不过在意的方向和我们完全不同。埃斯基涅斯在意的是城邦的根基,司马迁在意的是君臣的秩序。他们的在意是真的,只是靶心偏移了。
这也意味着,我们今天习以为常的那种问法——“古代中国/希腊对同性恋是宽容还是压迫?”——本身就是一个时代错置的问题。这个问题预设了“同性恋”是一个古今不变的、可以被单独拿出来评判的东西。可在古人的世界里,这个东西根本不存在为一个独立的对象。他们看到的不是“一种人”,而是一种嵌在具体权力关系里的行为,一种需要用别的词汇(公民权、宠幸、材能、秩序)才能被谈论的现象。
上一篇说的是审判的靶心——两边都绕开了“这件事本身”去做道德评判。这一篇回到更基础的问题:名字。希腊人给男人之间的爱起了一个词,paiderastia,我们这边从头到尾没有。名字的有无,决定了这件事能不能被“想”。
七、诚实的边界
有几件事必须交代清楚。
第一,埃斯基涅斯对荷马的解读是他自己的解读。他说荷马“隐藏了阿基琉斯与帕特罗克洛斯的爱、避免命名”,这是公元前四世纪一个雅典政治家为了打赢官司而对更早的史诗做出的策略性阐释,不是荷马本人的意思。我们不知道荷马怎么想,我们只知道埃斯基涅斯希望陪审团相信荷马是这么想的。
第二,我对先秦至两汉文本的反例检索,是基于本次能查到的传世文献。出土材料、后世辑佚的书、以及《说苑》《新序》中可能相关的章节,这次没有逐字核对。“没找到批评同性性行为本身的文本”不等于“绝对没有”,这条线我不敢划死。
第三,“dokimasia ton hetairekontōn”这个法律程序的适用范围和实际执行频率,学界仍有争论。Dover、Halperin、Williams 三位学者的解读各有侧重,本文主要采用 Halperin 的“公民身体政治”框架,但这不是唯一的读法。
第四,也是最重要的一条红线:这一整篇里我没有、也不该用“同性恋者”“异性恋者”去称呼任何一个古人。埃斯基涅斯不是在为“同性恋权利”辩护,司马迁也不是在审判“同性恋罪行”。他们谈论的是另一些东西,只是那些东西恰好经过了男人之间的亲密关系这个路口。